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