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