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