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在七日内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二)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