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