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五)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