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