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