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建立电子档案,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建立电子档案。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