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