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八条有效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