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