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