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有效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