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书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