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和原选举单位通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