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