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