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河湟文化保护、保存经费和服务资金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河湟文化实物、场所、资料或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的;

(三)在河湟文化事项项目申报、荣誉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进行河湟文化事项的调查研究、宣传展示时不尊重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在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擅自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对应当保存的河湟文化实物、馆藏文物及其他有形文化实物,未合理保存致使实物、文物遗失或者损毁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