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养犬。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