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人才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时,统一标准、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发证。

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合法存量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建设企业人才公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