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