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司法机关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