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