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

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

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