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创新第十九条已废止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