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创新第十五条已废止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