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始得进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移交出土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土文物。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