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业设备、科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