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技术创新和应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