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