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