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林木种业创新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