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林木种业创新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