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