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卡山自然保护区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其所属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护林防火、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野放的普氏野马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