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