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