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和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
(五)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相关报告的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