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和生物可降解薄膜,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