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