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