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投资促进职责和年度投资促进考评不合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投资促进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约谈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