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实际需要,支持有关单位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