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直接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被确定为市、县级的,分别直接列入市、县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