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年度供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节约用水计划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依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