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游泳馆、水上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大型景观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户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五)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人工河湖取用地下水、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