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节约用水、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节约用水、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