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取水许可证,依照规定取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