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水手续,未经批准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