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用水人应当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建立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和管水制度。

供水单位和用水人应当按季向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用水量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