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用水人应当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建立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和管水制度。供水单位和用水人应当按季向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用水量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