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树立文明形象。

前款所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不拒绝、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