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负责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协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综合机制,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势,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